助残超市义工队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8月19日助残超市义工队建设组第三季度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义工。本办法所称义工均为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助残超市义工队的义工。 第二条 义工服务。义务服务是指任何人出于改进社会的利他之心,不计报酬,愿意付出个人的时间和精力而提供的具有社会公益价值的服务。 第三条 基本条件。自愿加入助残超市义工队,愿意帮助残疾人群体,认可助残超市义工队价值理念。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协助下参与公益活动。 第四条 义工服务理念。尊重生命、平等多元、人道博爱,共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 义工行为准则。依法合规,量力而行,不计报酬,无私奉献,讲究实效。 第六条 义工口号。共享,共成长。
第二章 积分 第七条 积分管理。对义工提供的公益性服务进行量化衡量。 第八条 积分管理的目的。对义工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的社会价值和效用进行认定。 第九条 积分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由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指导、主办的活动、项目。 (二)由助残超市义工队自发主办的活动。 (三)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认可计入积分管理的活动、项目。 第十条 纳入积分管理的义工服务范畴。 (一)公益项目。 (二)公益活动。 (三)日常管理。包括义工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公益项目的日常管理。 (四)专业培训。以提升义工服务能力为目的,由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举办或认可的针对性义工培训。 第十一条 积分标准。采取“基础分”制。以服务时长为半天(大约2.5~3.5小时)、服务劳动量为轻度体力及轻度脑力为1个基础分。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积分计算。 计算公式:公益项目积分=基础分×服务次数 举例说明:义工A长期服务于特需家庭援助项目,2017年5月~7月期间共参加4次。义工A这期间积分=1×4=4分。 第十三条 公益活动积分计算。 计算公式:公益活动积分=活动职级×活动规模×活动效应×服务时长
举例说明:义工A、B组织一场下午到晚上的公益活动,义工C、D、E在活动的前期筹备中给予建议、积极宣传、组织报名、准备物料等,义工F、G在活动结束后进行宣传报道、跟踪回访,本次活动现场有80人(含义工H、I、J)参加,基本达到活动举办的初衷。各义工积分计算如下: A、B=5×2×1×(1+1)=20分 C、D、E、F、G=2×2×1×(1+1)=8分 H、I、J=1×2×1×(1+1)=4分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积分计算。 计算公式:日常管理积分=管理职级×服务时长 服务时长=服务月数 举例说明:2017年5月~7月期间,义工A是义工队队长,但因私事并未参与义工管理,由义工队副队长B代为管理。义工C协助义工队长在整理新义工登记表,制作临时义工证。各义工积分计算如下: A=0分 B=3×3=9分 C=1×3=3分 第十五条 专业培训积分管理。 计算公式:专业培训积分=培训深度×培训课次 举例说明:基金会在2017年5月~7月期间举办的提高版心理学培训6课次,义工A参加培训5次,并完成每次课程任务。义工A在此期间积分=2×5=10分。 第十六条 积分记录。 (一)公益项目积分。由公益项目组长根据义工服务表现进行记录,并定期提交义工队长审定。 (二)公益活动积分。由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根据义工表现、签到表进行记录,并及时提交义工队长审定。 (三)日常管理积分。由义工队长根据义工日常表现进行记录,并定期提交基金会审定。 (四)专业培训积分。由培训负责人记录,在培训课程结束后提交基金会审定。 第十七条 积分应用。 (一)义工证照年审参考义工积分值。 (二)义工考核、表彰、奖励参考义工积分值。
第三章 证照 第十八条 证照。识别义工身份和记录义工服务状态的证件。 第十九条 证照分类。 (一)临时义工牌。根据公益项目需要,新申请加入义工队的义工可办理临时义工牌。完整填写《义工申请表》,由义工队长审核。 (二)正式义工证。积分达到10分,可申请办理正式义工证。正式义工证分为四个等级,10~19分为一级,20~34分为二级,35~64为三级,均由项目组组长审核,若申请人不是项目组成员,由义工队长或副队长审核;65~99为四级,由义工队长审核。 (三)资深义工护照。积分达到100分,可申请办理资深义工护照,由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条 证照的使用。义工执行公益项目或公干,在对方需要的情况下,可出示证照,以表明义工身份。不可自行涂改,不可伪造,不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章 权义 第二十一条 义工权利。 (一)参加公益活动、公益项目。 (二)建言献策。 (三)参加培训。 (四)内部义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 义工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认可助残超市义工队价值理念,服从助残超市义工队的决策安排。 (三)履行承诺,完成任务,传播理念。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接受考核。 第二十三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现象之一,由助残超市义工队建设组给予警告,累积警告三次,取消义工资格。 (一)义工在提供公益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义工受到服务对象或其家长投诉,并被查实。 (三)义工无故缺席服务项目或已报名的公益活动,并影响项目开展或活动举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修订。本办法的修订需经义工开会讨论一致,并报基金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生效。本办法自基金会审定之日起生效。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助残超市义工队建设组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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