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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务费用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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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务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会公务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
(一)    科学制定年底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计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或以组团方式接受邀请。
(三)    凡申请因公出境,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眉睫(合同)等正式文件。
(四)    凡因公出境必须执行报批申请程序,按计划程序执行。
(五)    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六)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和宴请。
(七)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八)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
(九)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一)  国际旅费执行标准
1.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秘书处和财务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    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二)  国际住宿费执行标准
1.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秘书处和财务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三)  国际伙食费和公杂费执行标准
1.    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
2.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3.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4.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秘书长和财务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5.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秘书长和财务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四)  如出访活动涉及国家公务员同行,则该人员的费用和报销标准参照现行国家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费用由公务员的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        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管理条例
第六条公务车辆报废及购置
(一)  公务车辆报废标准
1.    正常报废标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    非正常报废标准: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原车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车况证明并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现场认证取得共识。
(二)  公务车辆报废程序
由办公室启动报废程序,经财务部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车辆报废处置。
(三)  公务车辆购置标准
根据工作需求配备相应功能的车辆,如:轿车、商务车、中巴、大巴等,严禁豪华标准配置,一切以工作需求为出发点。
(四)  公务车辆购置程序
1.    公务车辆购置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填报《车辆购置申请表》,由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进行购置。
2.    凡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报废、购置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七条适用范围
(一)  单位考察、指导、调研、参观;
(二)  接待的海外理事、捐赠人、理事、合作伙伴等;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一)  单次招待费用标准上限不超过100元/位,由项目部分负责人审核,提交秘书长审批。
(二)  厅局级以上单次招待费用标准上限不超过150元/位,由秘书长主持。
(三)  陪同人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如有特殊接待情况,应事前报秘书长申请同意。
(四)  本会员工在外出差,出差期间的招待费用应事前预计并完成审批手续,如发生未能预计的招待费用或特殊的招待费用,应在接待之前与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得到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事后应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五章        公务差旅管理条例
第九条交通工具执行标准
(一)   本基金会按以下标准支付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见下表:
  
职务
  
交通工具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顾问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商务舱
凭据报销
秘书长、副秘书长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  “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  出差人员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保险。
第十条住宿费执行标准
(一)  住宿费是指本会聘用的社会用工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发生的房租费用,标准见下表:
  
出差人员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
其他人员
住宿费标准(元)
600~1200元
300~700元
200~500元
(二)  出差人员应当在交通费、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
(三)  如遇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补助执行标准
(一)  伙食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

(二)  交通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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