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规则 (2021年1月12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领导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领导基金会全面工作。 第五条 理事长负责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工作例会。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副理事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理事长参加有关活动、在理事长外出期间主持工作。 第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工作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参加,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和部署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决定本会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基金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 (五)审议人事任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理事会会议纪要; (八)审议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每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参会理事审议通过。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理事会会议精神,决定全会性政务、事务以及业务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落实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 (二)决定报理事会会议审定的事项; (三)决定报理事会会议审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内容; (四)审议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年度重要项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和大额支出; (六)每半年听取已经过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项目和资金预算项目的进度情况汇报,年底听取项目决算情况汇报; (七)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以及监事长、副监事长。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理事长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遇到理事长办公会,可以合并召开。理事长工作例会主要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和解决遇到问题。理事长工作例会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会议纪要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公文审批、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的有关精神。以基金会名义发的公文按理事长负责制的要求,重要文件经秘书长核稿后交理事长签发。一般性公文授权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办、部有关工作需上报、请示会领导的,报送秘书长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所有收文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包括:市委、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同仁机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来电、传真、来信等,统一由办公室报秘书长阅批,不直接报会领导个人,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报理事长、副理事长批示或直接签批有关办、部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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