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1年1月12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项目管理理念 项目管理应当依据《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事业、活动及业务范围进行规划和管理,促进基金会良性发展,把基金会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基金会。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目标 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操作手册,使每个项目执行人在项目操作中有章可循。执行项目需与基金会宗旨相一致,项目的社会价值要明晰,项目目标要针对、围绕目标收益人的实际需求,全心全意为提升残疾人福利和推动残疾预防等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项目管理领导 (一)项目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二)公益项目设计与调研由项目部负责,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有特色、低成本、可执行的项目计划。 (三)理事长办公会对项目部提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评估,根据项目是否必要和可行,项目在资金、品牌、传播、筹资等方面是否符合基金会要求等进行项目审议。 第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意义与社会影响。 (二)项目执行机构、项目执行地、项目执行周期、项目受益人和项目资助方式及标准。 (三)项目经费预算。 (四)项目筹资计划和项目传播方案。 (五)项目实施流程。 (六)项目可持续发展性、项目风险及应对策略。 (七)项目监督。 (八)项目相关其他内容。 第六条 项目管理规则 (一)基金会自行组织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等程序实施。 (二)基金会项目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双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验收。 (三)项目实施半年内,秘书处要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汇报年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结束验收后,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设立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项目方案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预算外项目要及时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九条 项目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并报会领导审议,由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一条 项目的经办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泄漏捐赠方、受益方的隐私。 第十二条 项目结余款根据捐赠人意向用于下一年度此项目执行或者用于资助与此项目相关的本会其他公益项目或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归档,筹募部、项目部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交由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的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接受项目捐赠方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信息披露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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