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2021年1月12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规范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各项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基金会在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 二、办公室是基金会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归档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领导人对基金会工作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及相关声像资料。 (二)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 (三)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基金会办理或基金会参与办理重要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基金会向省、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五)基金会印发的文件,包括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以及各类重要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及专业会议等材料。 (六)基金会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的各种文件签发稿件。 (七)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合同、协议等材料。 (九)重要的信访件及办理形成的材料。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工资等档案资料。 四、档案保管期限: 本办法第三条中除(七)、(八)两项工作内容为长期(10年)保存外,其他档案资料均为永久性保存。 五、档案材料分别按照项目实施始终和其他年度性文书收集整理,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 六、当年文档均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列出目录清单,于次年三月底前移交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七、基金会工作人员查、借阅档案,要办理查、借阅手续,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重要档案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外单位查阅我会档案,凭介绍信并报会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聘用人员档案不得借阅和查阅。 八、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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