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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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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公募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机构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机构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定期信息公开和即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是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即时信息公开是基金会不定期的通过基金会网站、通讯、简报或其它媒体及新闻发布活动等,向社会发布理事会、项目实施、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六条 定期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简介、工作领域、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使命、宗旨、机构章程、机构地址、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二)联系信息:机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等。
(三)治理信息:理事会人数、理事成员简介、年度理事会会议次数、理事会决议事项;监事会成员简介、监事会工作情况;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工作制度等。
(四)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秘书长简介、副秘书长简介、员工人数、员工培训信息、本年度员工变更情况、义工情况、招聘信息。
(五)项目信息:项目简介、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项目成果、项目报告;蒋鸣负责人、项目参与人数;项目管理制度。
(六)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上年度资金余额、本年度总收入金额、本年度总支出金额、净资产总额、营运资本比例、本年度用于公益项目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宣传推广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筹资的支出金额、本年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金额、本年度捐赠收入、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本年度其他商品和服务收入、本年度投资领域和收益、理事薪酬水平、管理团队薪酬水平。
(七)募捐活动信息:活动名称、地域、起止时间、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计划及活动目标、合作伙伴、募集款物的用途及使用方向等。
(八)捐赠者信息:捐赠者姓名、捐赠金额或物资价值、捐赠方式、捐赠领域。
(九)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七条 即时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重大人事变动公告、重大损失、重大诉讼仲裁公告、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公告、理事/机构受监管部门监督和处罚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临时财务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时限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财务信息。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条 捐助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款物拨付和使用情况,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二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国基金会网、基金会中心网。
第十三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中心网、中国基金会网,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自办刊物、合作媒体。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办公室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三)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四)办公室负责对已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五)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七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理事长签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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