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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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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
(2021年1月12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2月17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为了加大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力度,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发出的“爱心助残”行动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订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
(三)坚持量力而行,与本会筹募资金情况相匹配。
(四)坚持与我市各项惠及残疾人政策相衔接。
二、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指救助对象若为成年人,必须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救助对象若为残疾儿童但暂未办理《残疾人证》的,必须有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一)残疾人罹患大病、重病。
(二)残疾人康复性手术治疗。
(三)残疾人罹患罕见病。
(四)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遇到灾祸或生病住院治疗。
(五)入户、定向慰问残疾人家庭。
(六)其他特殊情况。
三、补助标准
(一)残疾人罹患大病、重病:原则上一次性补助不超过“个人自费部分”的10%。每人每年只申请一次。
(二)残疾人康复性手术治疗:原则上一次性补助“个人自费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每人每年只申请一次。
(三)残疾人罹患罕见病,治疗救助标准参照大病重病救助标准;困难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一次性5000元;经罕见病患者本人同意,我会可以协助患者进行公开社会募捐。
(四)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遇到灾祸或生病住院治疗:补助2000元。
(五)入户、定向慰问残疾人家庭: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若为成年人,需提供《残疾人证》;若为残疾儿童但暂未办理《残疾人证》的,需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申请“残疾人罹患大病、重病”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本人住院材料(含相关发票)。
(三)申请“残疾人康复性手术治疗”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本人手术治疗材料(含相关发票)。
(四)申请“残疾人罹患罕见病”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相关医学诊断证明、治疗材料(含相关发票)。
(五)申请“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遇到灾祸或生病住院治疗”救助,需提供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遇到灾祸或生病的相关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残联对该《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本会秘书处对该《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四)本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对该《申请表》进行审批。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残疾人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联系人电话
申请救助
类别
□ 残疾人罹患大病、重病。
□ 残疾人康复性手术治疗。
□ 残疾人罹患罕见病。
□ 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遇到灾祸或生病住院治疗。
□ 入户、定向慰问残疾人家庭。
□ 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人
主述
申请人(监护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户籍所在
区残联审核意见
厦门残疾人福利
基金会秘书处
初审意见
厦门残疾人福利
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
审批意见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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