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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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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基金会的法人证书登记证(正本、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开户许可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三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证书。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本)悬挂在秘书处(或荣誉室)。法人登记证(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获奖证书等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实行使用登记签批办法,对领取和归还情况予以记录。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填写《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表》,载明用途,经办人签字,报秘书长签批,办公室存档,并由办公室负责追踪归还情况。
第六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证书所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相应的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证书遗失须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九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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