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为使本会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本会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印章刻制、启用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理事长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理事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印章保管、交接和停用管理 (一)印章保管 1、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2、党总支印章由党总支办主任指定专人保管。 3、工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 4、团总支印章由团总支书记指定专人保管。 5、各部门和党支部印章由各部门或党支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6、各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将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印章保管人员变更的,必须报请相关责任领导同意。 7、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必须加锁保存。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管理交接 1、印章保管人因事需较长时间离岗的,须由相关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保管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移交须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内容、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3、印章移交后的全部责任由印章代管人员承担,印章代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本办法精神,认真履行印章管理职责。 (三)印章停用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单位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登记档案。 三、印章使用管理 (一)印章使用管理权限: 1、单位公章的使用须报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 2、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须报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 3、党总支印章的使用须报党总支书记签字批准; 4、工会印章的使用须报工会主席签字批准; 5、团总支印章的使用须报团总支书记签字批准; (二)印章使用登记管理 1、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要详细登记印章使用记录,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有权限的责任人批准的文件,印章保管人有权不予盖章。 2、本会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向秘书长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开具;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3、凡经有权限的责任人批准后使用印章而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违反印章使用登记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印章保管人承担。 (三)印章外出使用管理 1、本会印章未经秘书长批准,一律不得带出本会使用。 2、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需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亲自带印章外出,严禁交由其他非印章保管人员外借使用。 3、印章带出使用期间,只能用于已申请事项;如超出已申请事项范围的,须由印章保管人请示秘书长批准,并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违规处理规定 1、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后没有详细登记使用记录的或没有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的,一次扣奖50元;如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后果的由相关保管人承担。 2、各部门若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不善,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理事会将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各相关有权限的责任人要对申请使用印章的文件严格把关,禁止出现任何损害本会利益的情况,否则将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五、其它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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