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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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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房屋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3、车辆;
4、其他设备。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购入时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对于500元以下低值消耗品,列入实物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领用人签字领取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核,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理事长批准;价值在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1万元以下,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房产出租合同书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核签字,并报告理事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5年;车辆10年;房屋20年。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书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做有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书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报废,凭理事会决议书予以核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年终由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年终会计报表应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办公室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买、受赠、交易换入和转让、出租、报废、毁损等业务,并由办公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
办公室确定23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登记、保管、核算。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办公室负责本会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经办收租、缴税、修缮等事务。指定专人保管房产权证、租赁合同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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