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规则 (2022年1月5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开募捐工作,保护公开募捐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要充分利用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向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筹措资金,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和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合作。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公开募捐”有关条款。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必须登录慈善中国网,报福建省民政厅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和与其他慈善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合作,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与其他慈善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合作,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筹措资金,应优先保障厦门残疾人慈善项目的需要。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残联组织部署对外支援或帮扶任务,“公开募捐”筹措资金专款用于对外支援和帮扶。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和与其他慈善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合作,由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主动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管理,主动接受基金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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