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1年1月12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指导。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包括货币资金、物资)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八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十二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公益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货币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公益项目支出。 (二)公益项目执行垫付及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四)行政办公支出。 (五)经批准的其他货币资金开支。 货币资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金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所在部门主管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对于10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单”经借款人所在部门主管审核后,报秘书长复审后,再报副理事长审批。 (三)借款人执“借款单”找财会人员办理货币资金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报销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经部门主管确认、财会人员核定、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审批范围: (一)本基金会年度计划项目和年度预算已经理事大会研究通过的,不需要上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理事大会半年听取一次进展汇报,年终听取决算汇报。 (二)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的公益项目,需要新增使用资金的,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 (三)本基金会当年新增的项目,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 (四)购置固定资产,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 (五)工作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副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研究。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时,可以暂不开据捐赠票据,但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捐赠物资的审批程序,由经办人、筹募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应妥善保管“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票专用章”,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八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三十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三十五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本基金会监事会负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本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方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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