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2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促进助残和防残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套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助残和防残公益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均可向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六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专项基金分独立基金、公共基金、委托基金三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创始基金原则上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委托基金是指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全权委托基金会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按照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的基金。委托基金创始基金原则上最低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其专项基金成立后可使用“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某基金”的名称。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时限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福建省厦门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如捐赠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二)定期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或项目人员,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六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或依据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裁定。 第二十一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相关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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