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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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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21月5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规范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提高对外合作项目效益,根据《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提出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是指基金会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必须是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或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新增工作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应选择多家社会组织进行竞争性洽谈,从中选择一家较有优势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五条 基金会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合作项目,双方要拟定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由理事会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理事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共同组成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审核小组,负责对双方拟定合作协议的审核。
第七条 双方合作协议经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秘书长作为基金会代表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八条 基金会支付给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完成合作项目进度和实际情况,经检查核实后再支付经费。
第九条 基金会要预留一定的对外合作项目经费,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第十条 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成果收集、效益评估,并将合作项目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长办公会议要适时听取项目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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